在西方,拍卖业已有数百年的历史,作为一种交易方式甚至可以追溯到一、两千年前。拍卖以其恪守“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采取买者公平竞价,出价高者得的独特交易方式,深深植根于社会经济、文化和大众生活的各个层面,表现了很强的生命力。
在我国,拍卖作为“舶来品”解放前曾在沿海几个大城市出现。解放后由于我国实行计划经济而销声匿迹三十年。一九八六年随着改革开放的春风,国内第一家拍卖行在广州破土而出,十六年来在各级政府及社会各界的关怀支持下,拍卖业从沿海到内地又蓬勃兴起。
随着我国正式加入WTO,我国拍卖业面临新的机遇与挑战。我们应该抓住机遇,迎接挑战,争取新的发展。
一、拍卖简介
1.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2.拍卖需要具备的条件:
(1)要有拍卖品;
(2)要有两个以上的竞买者
(3)买卖中要含有价格竞争因素;
(4)价格竞争在买主中展开;
(5)交易应通过中介服务--拍卖行代理完成。
3.拍卖的基本原则:
我国拍卖法中已确认公开、公平、公正及诚实信用为拍卖活动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
4.拍卖相关人员:
(1)拍卖人:拍卖人是泛指从事拍卖业的个人或机构。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在我国,专门从事拍卖业的中介或拍卖企业,即通常所说的"拍卖行"。
(2)委托人:是指委s托拍卖人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卖方,委托人可以是拍卖标的的财产权人,也可以是拍卖标的的财产权人的代理人。在每次拍卖活动中,委托人是将拍卖品交付拍卖人代为拍卖的授权人。
(3)竞买人:是指参加竞购拍卖标的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买受人:是指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
二、拍卖方式
1.增价拍卖:
亦称"英格兰式拍卖"或"低估价拍卖"。增价拍卖:是指在拍卖中,拍卖标的的竞价由低至高,依次递增,直到以最高价格成交为止。
2.减价拍卖:
亦称为减价拍卖,这种方式起源于荷兰人拍卖果蔬和鲜花时所使用的方法。拍卖标的的竞价由高到低,依次递减,直到以适当价格成交的一种拍卖。
3.有底价拍卖:
是指在拍卖前,委托人与拍卖机构双方经共同协商并以书面合同形式先行确定拍品的底价(也叫保留价),在拍卖时,凡竞买人所出的最高竞价达不到底价则拍卖不能成交。
4.无底价拍卖:
是指在拍卖前,委托人与拍卖机构并不先行确定拍品的底价,在拍卖时只要产生最高应价,拍卖即可成交。
5.密封递价拍卖:
又称投标拍卖。是指由拍卖人事先公布拍卖标的的具体情况和拍卖条件,然后,竞买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密封的标书递交拍卖人,由拍卖人在事先确定的时间公开开启,经比较后选择出价最高者成交。
三、拍卖的标的物
是指可以通过拍卖方式转让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各种财产,包括:公物拍卖、无形资产拍卖、不动产拍卖、企业资产(产权)拍卖、艺术品及文物拍卖。
四、佣金
1.拍卖人可以与委托人约定佣金的比例。
2.委托人与拍卖人对佣金比例未作约定,拍卖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收取不超过拍卖成交价5%的佣金。拍卖未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收取约定的费用;未作约定的,可以向委托人收取为拍卖支出的合理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