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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拍卖须知

[日期: 2013-10-20 ] 来源:   作者: [字体: ]
   一、委托拍卖是指标的权利人(即委托人)将拍卖标的委托拍卖人进行拍卖的过程行为。

  二、委托拍卖时委托人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委托人材料:

  1、自然人委托的,出示本人身份证并提供复印件。委托他人代理委托的,出示代理人身份证并提供复印件、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2、企业法人委托且由法定代表人亲自办理的,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由他人代办的,除上述材料外另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3、国家机关等事业单位委托拍卖的,不须提供委托人材料。

  (二)标的权利证明材料:

  1、有产权登记的,提供产权登记证。如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股权股票登记证、机动车行驶证、船舶登记证等。

  2、无产权登记的,提供购物发票,受赠凭据等。

  3、权力部门执法处置的,提供处置文书,如裁定书、处罚决定书等。

  4、自已创作的,应有作品中署名,并提供作者简介。

  (三)标的介绍材料:

  1、评估报告书(标的为国有资产的,必须提供此项)。

  2、瑕疵说明。

  三、协助拍卖人查验标的物现状及核实标的权利证明材料。

  四、签订委托拍卖合同。

  通过拍卖合同与拍卖人约定标的拍卖保留价、拍卖公告发布媒体及时间、拍卖时间及地点、标的展示事项、拍卖费用支付事宜及拍卖成交后标的交付及过户、税费支付、拍卖款结算等事宜。
特别提示:按《拍卖法》规定,拍卖公告时间不少于7天,标的展示时间不少于两天。

  五、协助进行标的展示。如让竞买人入室查看房产、让竞买试车等等。

  六、出席拍卖会。

  七、按委托拍卖合同约定履行标的交付、过户及缴纳税费义务,与拍卖人结算拍卖款。

  附:委托人法律(《拍卖法》)规范:

  1、(《拍卖法》25条)委托人是指委托拍卖人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拍卖法》26条)委托人可以自行办理委托拍卖手续,也可以由其代理人代为办理委托拍卖手续。

  3、(《拍卖法》27条)委托人应当向拍卖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

  4、(《拍卖法》28条)委托人有权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并要求拍卖人保密。

  拍卖国有资产,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需要评估的,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

  5、(《拍卖法》29条)委托人在拍卖开始前可以撤回拍卖标的。委托人撤回拍卖标的的,应当向拍卖人支付约定的费用;未作约定的,应当向拍卖人支付为拍卖支出的合理费用。

  6、(《拍卖法》30条)委托人不得参与竞买,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7、(《拍卖法》31条)按照约定由委托人移交拍卖标的的,拍卖成交后,委托人应当将拍卖标的移交给买受人。

  8、(《拍卖法》56条)委托人、买受人可以与拍卖人约定佣金的比例。

  委托人、买受人与拍卖人对佣金比例未作约定,拍卖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买受人各收取不超过拍卖成交价百分之五的佣金。收取佣金的比例按照同拍卖成交价成反比的原则确定。

  拍卖未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收取约定的费用;未作约定的,可以向委托人收取为拍卖支出的合理费用。

  9、(《拍卖法》58条)委托人违反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委托拍卖其没有所有权或者依法不得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10、(《拍卖法》61条)拍卖人、委托人未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给买受人造成损害的,买受人有权向拍卖人要求赔偿;属于委托人责任的,拍卖人有权向委托人追偿。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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